兴奋剂入刑后我国首例刑事制裁兴奋剂案宣判:两人被判刑并罚款

2021-06-25

《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2020年1月1日实施以来,首次以该司法解释为依据实施刑事制裁第一案已经产生,中国反兴奋剂法治化又迈出意义深远一步。

2021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秦某某、赵某非法经营兴奋剂案件。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河南郑州菲尔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秦某某犯非法经营兴奋剂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河南郑州菲尔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这是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来,我国通过刑事手段制裁涉兴奋剂违法的首案。根据规定,非法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介绍,2019年12月,上海市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经初步核实,行政执法部门将有关线索通报公安机关,并成立联合专案组。经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赵某等人生产、销售《兴奋剂目录》所列药品的团伙。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正式立案,4月27日,对该犯罪团伙展开3省4地联合收网,共抓捕犯罪嫌疑人21人;捣毁制假窝点1处、仓库2处,查处假冒公司2家。

检察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秦某某、赵某涉嫌非法经营兴奋剂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案件前期侦查中,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结合《兴奋剂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与上海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市检察院、市法院等单位进行座谈,了解相关案情及法律适用,为办案人员介绍了涉案药物属于兴奋剂,帮助办案单位丰富了证据种类;并通过反兴奋剂中心检测,确认涉案物质为兴奋剂,为涉案人员定罪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

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王新宅表示,兴奋剂入刑,旨在依法打击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体育竞赛环境。

他说,随着兴奋剂入刑,司法机关打击兴奋剂违法犯罪的案件逐渐增多,反兴奋剂中心与司法部门合作势在必行,加强信息共享、线索交换、互补短板,共同提高执法水平与质量。他表示今后反兴奋剂中心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证据对接,为案件查处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合作,加强对市场上含有兴奋剂成分的药品监管。

“我们也呼吁广大运动员和辅助人员,树立‘拿干净金牌’的正确价值观,坚决对兴奋剂说‘不’。”他说。

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和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反兴奋剂中心检测结果和体育部门出具的认定函对于该案是否适用《司法解释》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检察机关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涉案药品成分,针对涉兴奋剂成分的涉案物质进行审计,确定涉案金额,法院依据审计结果,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判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陆锋指出,《司法解释》重要作用之一是进一步明确反兴奋剂刑事案件的法律定性问题。

“《司法解释》出台前,类似案件的定性可能会根据行为和所涉兴奋剂类型的不同,而形成毒品案件、假劣药或者伪劣产品案件、非法经营等等争议。即便同样是按照非法经营入刑也要借助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认定兴奋剂的性质属于药品,再以非法经营药品按照刑法第225条处理。而此种处理方式,一方面虽然定性同样是非法经营,但认定的逻辑较为间接,主管部门的认识也会因为兴奋剂种类的不同而产生一定的分歧,不能及时有效处置案件;另一方面,以药品为媒介认定非法经营,很难突出兴奋剂的特殊地位和特殊危害,也就难以体现出办案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统一。”他说。

陆锋认为,“第一案”的起诉审判对今后类似案件有重要意义,检察、侦查和行政主管部门等“大控方”部门会探索在反兴奋剂刑事案件中如何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发现线索,建立有效机制,从而实现全方位的监管。其次,在司法实务领域,给同类案件提供了具有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的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高卫萍表示,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未取得兴奋剂的经营许可,从他人购得含兴奋剂物质的产品,对外销售、扣押的产品金额达6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她说,法院主要依据反兴奋剂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出具的认定函,认定涉案药品属于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据此合议庭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

“该案的处理为我们司法机关依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借助体育部门的鉴定意见以及专业经验,来认定涉案产品的属性奠定了基础。同时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当中的联合办案、证据认定等提供了经验。”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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